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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空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13 16:45:44 阅读数:135

长治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空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航空管收费行为规则的通知》(民航规〔2024〕18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收费管理规定,特制定长治机场空管基本服务收费和空管非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空管基本服务收费,是指空管及服务提供方为处于机场机动区和进场、离场、区域管辖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设施及服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情报、航空气象等设施及服务,向航空器所有者或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长治机场空管基本服务收费项目为进近指挥费。

进近指挥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关于调整民航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2〕59号)要求,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进近指挥费标准。

二、空管非基本服务收费,是指空管及服务提供方在保障航空器运行的基础上,根据用户需求,为航空器所有者或使用者及其他用户(以下简称“委托方”)提供的设施及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长治机场空管非基本服务收费项目为航务代理服务费和上机服务费。

(一)航务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50元/架次,服务内容包括:

1.负责协助委托方按规定向相关空管单位拍发有关的飞行动态电报(起飞报DEP、落地报ARR等),并根据委托方要求加发委托方AFTN地址(如有)。

2.掌握委托方所属航空器的飞行动态等信息,随时接受委托方签派控制中心(FOC)的电话咨询。

3.将收到的委托方航班延误情况及临时变更信息等通报机场相关保障单位。

4.提供航空情报资料,包括空管及服务提供方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相关要求,《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NAIP)及其修订和补充资料的纸质版、电子版产品。

5.按照AFTN、SITA标准格式直接或协同相关服务商为委托方提供电报收发和中转服务。

6.协调与处置航班运行保障期间的突发、紧急、异常情况。

7.其他相关服务。

(二)上机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00元/架次,服务内容包括: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提供放行电报、飞行计划、航行通告、天气资料等资料的上机服务。航空公司实施EFB电子放行后,上机服务费按实际发生次数结算。